攫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非法斂財達人民幣20億元以上;非法開采、售賣海砂;以黑護商,利用黑惡勢力打擊競爭對手、鏟除障礙;以商養(yǎng)黑,購買汽車、快艇等作案工具,組織手下成員吸毒等;結,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超900萬元……種種惡行,均出自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之手。
2020年11月,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參性質(zhì)組織罪等13項罪名,分別判處鄭琦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至一年不等。一審宣判后,鄭琦等27人提出上訴。
2021年2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對鄭琦等26人的定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陳武漢的量刑部分;判處陳武漢犯參加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一邊招攬社會閑散人員壯大“組織”隊伍,一邊籠絡關鍵崗位人員成為“后臺”“靠山”
“嚴重危害群眾利益”“嚴重損害當?shù)卣紊鷳B(tài)和黨群關系”“嚴重破壞山口鎮(zhèn)、沙田鎮(zhèn)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二審判決書連用三個“嚴重”,直指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達10年,社會影響如此惡劣,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背后,究竟存在著哪些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基層組織人員,隱藏著哪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這一切,還要從該組織的形成說起。
2000年,鄭琦成立北海奇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開發(fā)合浦縣山口鎮(zhèn)兩廣大型批發(fā)市場過程中,鄭琦招攬社會閑散人員組成保安隊,采取毆打、威脅等手段參與暴力拆遷、強行施工。2001年1月,鄭琦等人強行拆除國營山口汽車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至此,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初步形成。
光有“組織”還不行,還得有靠山。
鄭琦一邊壯大自己的隊伍,一邊拉攏腐蝕當?shù)匾恍┰陉P鍵崗位“用得上”的“保護傘”。在鄭琦的圍獵下,山口鎮(zhèn)黨委原副書記陳祖賢、鎮(zhèn)政府原副鎮(zhèn)長梁彥龍、山口村原黨支部書記陳武漢等人,濫用手中的公權力,為其在征地拆遷中獲巨大便利。
有了“保護傘”的縱容包庇,鄭琦團伙更加肆無忌憚,很快就發(fā)展成為當?shù)氐摹八浴薄半姲浴薄奥钒浴薄?/span>
2003年后,鄭琦相繼取得沙田港碼頭建設項目,控制山口鎮(zhèn)水廠經(jīng)營權,壟斷當?shù)鼐用衽c企業(yè)的用水用電,并擅自提高水電價格,甚至以停水停電等手段欺壓不遵從其意圖的企業(yè)與群眾,一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逐漸非法控制了當?shù)厥袌龅纳a(chǎn)經(jīng)營,稱霸山口鎮(zhèn)。
為獲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在項目承攬、工程驗收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鄭琦多次籠絡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非法活動提供保護。
經(jīng)查,2003年至2019年,鄭琦向9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914.3萬元。其中,412萬元進入了曾先后任合浦縣財政局局長、北海市財政局副局長的徐錫勇的口袋。這些賄賂款,正是徐錫勇為鄭琦所在公司申報項目補貼資金、地方債券資金等提供幫助的好處費。
陳祖賢、梁彥龍、陳武漢、徐錫勇……這些手握公權力的領導干部不僅為性質(zhì)組織提供庇護、利用公職身份為該組織對外接待撐場面,有的甚至成為鄭琦手下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員工,乃至黑惡勢力的骨干成員,具體指揮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協(xié)助鄭琦管理全面工作。
受金錢腐蝕甘當“保護傘”,暗中為黑惡勢力通報檢查督查信息
2008年,鄭琦成立北海奇珠集團有限公司,整合此前掌控的公司資源,使性質(zhì)組織經(jīng)濟實力壯大,勢力范圍由山口鎮(zhèn)擴大至毗鄰的沙田鎮(zhèn)。
違法毀壞紅樹林、圍堰圈地毀壞農(nóng)田、驅(qū)趕漁船漁民……鄭琦控制下的公司在碼頭建設中不斷侵害沙田鎮(zhèn)群眾利益,當?shù)鼐用穸啻蜗蛘嚓P部門反映問題,卻始終得不到解決。
2013年,鄭琦在得知大量群眾計劃到碼頭維權后,組織奇珠集團員工,并指使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超過100人聚集到沙田港碼頭,采用聚眾造勢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引發(fā)沙田鎮(zhèn)大規(guī)模事件。以鄭琦為首的黑惡勢力的破壞力,在沙田鎮(zhèn)不斷擴大。
為尋求非法保護、平息惡劣影響,鄭琦一伙兒又多次拉攏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合浦縣山口鎮(zhèn)原黨委書記廖錫武就是收受賄賂者之一。在金錢下,廖錫武濫用手中權力,組織公職人員違規(guī)驅(qū)散維權群眾,幫助鄭琦順利解決這一性事件。
“縱容、包庇他人非法活動,充當‘保護傘’”。合浦縣紀委監(jiān)委的通報中,對廖錫武的行為有著這樣的表述。除幫助平息沙田鎮(zhèn)性事件外,廖錫武還多次與以鄭琦相互勾結,助長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的囂張氣焰。
在得知上級要來檢查、督查、暗訪鄭琦所屬公司時,廖錫武私下向鄭琦通風報信,以便其提前做好準備。在沙田港項目建設導致民怨四起、部分群眾阻止施工時,廖錫武組織公安、漁政等政府人員現(xiàn)場維護項目施工。在非法抽砂船只進入沙田港錨地時,廖錫武安排人員對相關海域進行巡查,并協(xié)助、配合鄭琦打擊“競爭對手”,縱容、包庇其非法開采、售賣海砂。在鄭琦取得的某公路項目建設中,廖錫武組織公安干警、村干部、征地拆遷辦等力量,對部分釘子戶違規(guī)強拆,推進項目施工。經(jīng)查,2014年至2019年間,廖錫武先后分12次收受鄭琦現(xiàn)金共計195萬元。
利用職務之便提供特殊照顧,為性質(zhì)組織站臺撐腰
甘愿為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充當“保護傘”的,不止廖錫武一人。
2013年,合浦縣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龐學強在任合浦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期間,參與處置沙田鎮(zhèn)大規(guī)模性事件。在收到3萬元好處費后,龐學強對鄭琦給予特殊照顧。而任合浦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后,龐學強作為負責當?shù)貟吆诔龕汗ぷ鞯闹饕I導,不僅沒有對鄭琦違法犯罪活動采取有力措施深挖徹查,甚至背地里與鄭琦沆瀣一氣,縱容其非法活動。2018年至2019年,龐學強還利用職務便利,為在沙田港項目建設中涉嫌違法犯罪的鄭琦提供關照和保護,收受賄賂共計50萬元。
合浦縣醫(y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兵,同樣是被黑惡勢力收買的國家工作人員之一。擔任合浦縣山口鎮(zhèn)鎮(zhèn)長、黨委書記期間,王兵多次為以鄭琦為首的黑性質(zhì)組織“大開綠燈”。對鄭琦在兩廣市場內(nèi)違規(guī)搭建鐵棚和消防不到位問題,王兵不予查處、放任不管,并保護支持其繼續(xù)違規(guī)經(jīng)營;對鄭琦所屬公司推進某公路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王兵不僅視而不見,還安排政府職能部門人員以有利于鄭琦的方式,幫助解決糾紛、處置問題;在鄭琦與居民發(fā)生土地權屬糾紛時,王兵甚至為其站臺。這些縱容、撐腰舉動,皆始于利益輸送。經(jīng)查,2008年至2016年,王兵分16次收受鄭琦給予的現(xiàn)金總計65萬元。
掃黑除惡既要打掉為禍群眾的黑惡勢力,更要清除庇護他們的“保護傘”。2019年10月,徐錫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2020年5月,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2019年11月,廖錫武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0年6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2020年8月,王兵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同年12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以鄭琦為首的性質(zhì)組織的種種行徑,反映出涉黑涉惡犯罪形勢的一些新動向:在政治領域侵蝕基層政權;在經(jīng)濟領域?qū)Σ糠中袠I(yè)經(jīng)營形成非法控制,影響經(jīng)濟社會健康發(fā)展;在社會民生領域聚眾滋事、敲詐勒索、為非作惡,嚴重損害群眾合法權益……透過該組織及其“保護傘”的查處,我們更加明確,必須推動掃黑除惡常態(tài)化,堅決打擊黑惡勢力及“保護傘”,決不讓其再禍害百姓。
2020年11月30日上午,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鄭琦等31人組織、領導、參加性質(zhì)組織罪等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性質(zhì)組織罪等13項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鄭琦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至一年不等。
其中首犯鄭琦獲刑94年,決定執(zhí)行25年有期徒刑!其他三十余人也分別判若干年的徒刑。判決書有300多頁!
判決書部分內(nèi)容:
被告人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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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組織、領導性質(zhì)組織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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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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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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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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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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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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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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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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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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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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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罰金處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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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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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九十四年,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四百五十七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9年7月30日起至2044年7月29日止)
2021年2月4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鄭琦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性質(zhì)組織罪等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鄭琦等27人分別上訴稱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性質(zhì)組織罪,沒有參與詐騙、尋釁滋事等犯罪,原判量刑過重等意見。